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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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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审字【2009】第23XX号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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